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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經濟學會名譽理事聘任辦法

台灣經濟學會名譽理事聘任辦法

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    本辦法依台灣經濟學會(下稱本會)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訂立之。

二、    本會依章程置名譽理事若干名,提供本會會務發展之諮詢。

三、    名譽理事之資格如下:曾擔任中國經濟學會或台灣經濟學會理事長職位者或學術地位崇高且關心本會會務發展者。

四、    名譽理事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五、    名譽理事為終身榮譽職。

六、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